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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文化厅

 

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厅字〔2008〕25号),设立吉林省文化厅,为省政府组成部门。

 

吉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

 

 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起草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。

 

  (二)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。

 

  (三)指导、管理文化艺术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,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,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。

 

  (四)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,规划、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,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。

 

  (五)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,指导、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,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。

 

  (六)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,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。

 

  (七)指导、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,指导图书馆、文化馆(站)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。

 

  (八)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,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,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,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。

 

  (九)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的审核工作,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,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(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)。

 

  (十)拟订全省动漫、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协调动漫、游戏产业发展。

 

  (十一)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,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。

 

  (十二)指导、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,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,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。

 

  (十三)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拟订全省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;起草文物、博物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;指导全省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,承担全省考古管理工作职责。

 

  (十四)负责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、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、申报、监管工作。指导、协调文物的管理、保护、抢救、研究、出境、宣传等业务工作。承担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。

 

  (十五)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 

内设机构

 

根据上述职责,吉林省文化厅设11个内设机构:   

 

(一)办公室。   

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;督促厅重大事项的落实;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;负责文电、会务、机要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;负责信息、保密、信访工作和机关财务工作;管理机关行政事务。承担直属单位安全管理督查职责。   

 

(二)人事处(老干部处)。   

负责机关、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、教育培训、机构编制、劳动工资等工作;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,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;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,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。   

 

(三)规划财务处。   

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文化经济政策;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;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;指导、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;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;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、国有资产、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。   

 

(四)艺术处。   

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;扶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艺品种,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 系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,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;指导、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、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;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;协调省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 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;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;组织拟订艺术考级的政策和标准并协调、监督和实施。   

 

(五)文化市场管理处(行政审批办公室)。   

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;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,推动市县文化、广电、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;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;对文艺演出、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;协调动漫游 戏产业规划、产业基地、项目建设、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,指导行业协会工作;负责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、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;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 管;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。   

根据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和文物管理方面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负责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管理方 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;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、论证、审核等相关工作;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;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 管理;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;负责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由文化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。   

 

(六)文化产业处(法规处)。   

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;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 设与发展;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;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;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,协助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。拟订全省 文化艺术相关政策;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;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;承办机关法律事务;指导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。   

 

(七)社会文化处。   

拟订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;指导群众文化、少 数民族文化、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;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(站)事业;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;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,指导村文 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。   

 

(八)非物质文化遗产处。   

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;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;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;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。   

 

(九)对外联络处。   

指导、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;贯彻执   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;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;负责我省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文化合作协定签订的有关工作;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。   

 

(十)文物保护处(文物执法督查处)。   

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,拟订相关工程质量标准;拟订全省文物保护规划;组织、指导省以 下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、设计、施工、质量监督与验收;指导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“四有”(有保护标志、有记录档案、有保护范围、有保护机构)工作;负 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;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;负责考古发掘和考古勘探管理;负责文物行政执法、督察工作,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的违法行 为。   

 

(十一)博物馆处

制定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;负责全省博物馆藏品管理、修复养护、陈列展览、馆际交流与合作; 指导博物馆业务工作;拟订全省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;负责全省民间收藏文物、文物流通、文物征集等管理工作;组织开展博物馆业务和学术交流;组织指导博 物馆和文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;负责组织文物拍卖标的及文物进出境的鉴定;指导、督促检查全省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,落实消防、技防措施。